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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412 (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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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定管轄之原因事實」與「本案請求原因事實」之競合
作者
黃國昌
中文摘要
本設例乃學說上所謂「定管轄之原因事實」與「本案請求原因事實」相競合之問題,亦即據以定法院管轄權之事實(侵權行為地在台北)與原告本案請求所據之事實(在台北發生之侵權行為)係屬相同,若法院經實體之調查認定根本無侵權行為在台北發生之事實,此時法院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八條之規定將該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在本設例為高雄地方法院),抑或應直接為本案實體判決,將原告之訴以無理由判決駁回?
起訖頁
14-15
關鍵詞
定管轄之原因事實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12 (2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給付遲延可歸責要件之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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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共同說與行為共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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