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法為民法運送規定的特別法,具有與普通法迥然不同之特色,其中最大的特色是涉外性。商事行為中無論是經營公司、簽發票據或購買保險,雖然相關之各項規定都與國際規範接軌,但是每一種實務都可以僅在國境內運作,而不涉及涉外事項,唯有以海上運送為中心的各項商業活動,動輒涉及外國船公司、外國船舶、外國貨物、外國託運人、外國受貨人、外國港口等,這種實務反映在法規面時,遂使本法在制定過程中必須大量參照國際公約之規定。在大部分的海商法論述中,鮮有不提及海牙規則、威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等國際公約或慣例者,原因無他,海商法雖是民法之特別法,但絕大多數之規定均沿襲國際既存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