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四年四月,我國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繼一九九七年修法採納的簡易程序的協商之後,又全新引進了爭議已久的協商程序,以解決「社會多元發展後,刑事審判之負擔日益嚴重」之案件負荷問題。先前的激烈的討論不談,這短短幾個月之內已有數篇探討新法的文獻,熱門程度無庸贅言。雖然台灣這十餘年來,解決案件負擔的立法手段推陳出新,在美國、日本、德國、義大利這些不同法制底下各式各樣的解決案件負擔的制度,都一一被引進台灣,但是,誠如國內學者所一語道破,「對此一新制的理解,不能僅從『新增了一種審判方式』為出發即足。更重要的是……減輕司法負擔的目的下,如此立法所帶來對我國刑事訴訟法傳統結構的『顛覆』與『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