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違法性」,簡單地說即是違反法規範之意,此一定義乃係出於行為自由(Handlungsfreiheit)的概念,亦即不具違法性之行為,即為法規範所允許,而屬於行為人行為自由之範疇。從而自此一定義即可反映出違法性的兩個重點,亦即「法規範」與「違反」,此處所謂「法規範」,即係指法規範所定的行為義務而言,因此一行為違反法規範所定的行為義務即展現了違法性的性格。成問題的,乃係此等行為義務究竟表現於何處?若以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第一句的構成要件為出發點,在此即引發了結果不法說(Erfolgsunrecht)與行為不法說(Handlungsunrecht)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