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於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之商標法增訂了立體商標之規定,並於今(二四)年九月通過首件獲准註冊之立體商標,此案之獲准可謂我國商標史上之一大突破。立體商標,又稱為「三維商標」,係指凡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二‧一)。其申請態樣包括: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之標識(指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以及立體形狀與文字、圖形、記號或顏色等聯合式等(審查基準二‧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