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般而言,投資人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或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透過證交所集中市場買賣有價證券的機制,一旦成交,即必須辦理結算與集中交割作業。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四三條第一項規定,在證交所買賣上市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或現貨為之,而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一三條第一項亦明文規定於該公司市場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以同一營業日成交者為一結算期,進行集中交割作業;惟從上述的營業細則第一四條第一項所規定,證交所辦理集中交割時,原則上係按應收應付相抵後的餘額結算之,即證券商應依交割清單所載有價證券及價金,辦理款券交割之一種「現款現貨結算制度」,故亦稱為餘額交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