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全程,檢察官在偵查有「司法警察官」職能;在起訴有「審判官」職能;在審判有「公益辯護人」職能;在執行刑罰有「罪犯矯治師」職能,可謂是刑事訴訟之全程主導者。現代刑事司法實質上即「檢察司法」。加上檢察職權之行使,本具積極主動之性格。當檢察官主觀認定某人有犯罪嫌疑時,上至總統、下至走卒販夫,只要其認定某人有犯罪嫌疑,即得列為追訴處罰對象。相對於法官之消極被動性格,可說全國人民皆籠罩在檢察官職能威權下,故有人稱:能控制檢察官者,即能支配刑事司法正義,使檢察權之運作朝符合自己政黨或特定社會勢力利益而運作。若檢察官在偵查、起訴裁量、蒞庭論告、刑罰執行等任一環節,怠忽職責或濫用職權,刑事正義之實現即成泡影。則如何在看守法憲、保障民權、扶善除惡,監督審判等職務中行公義,自然是檢察官首要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