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院長與在座各位同學,大家好!十分開心能有機會在此評論劉同學之文章,以及提出自己多年於支付部分之研究心得分享,今日亦帶來投影片,剛剛之所以調動投影片順序是為原來將自己定位為評論人立場,所以若定位為評論人角色時,投影片內容是跟隨劉同學文章進行,亦即劉同學文章中有些部分可再深入討論,或有些觀念可再釐清,所以原先投影片是跟隨此一脈絡前進,但剛剛聽到前一場林鈺雄老師分享後,發現其實可於這40分鐘內更進一步作概念釐清,特別是劉同學報告中提到我們對於何謂電子支付?何謂第三方支付?何謂數位支付?何謂非現金支付?何謂電子貨幣?電子票證?電子錢?如此多名詞其意義為何?這其實帶來非常多混淆,這種混淆正如劉同學所說,若能一一先予釐清或許將具有更大意義,因而將投影片再作調整,此番調整與其說是一篇評論或可說是接續劉同學之報告,希望能針對相關念與目前國內正在運作之機制與法規作清楚釐清,但進入投影片之前,先回到劉同學文章,其最後結論提出四點:1.法規需要再作統整,甚至提出替代性支付管理條例之名詞。2.因對小額支付作了排除,卻造成適用上之紊亂,亦形成適用上之紊亂,也亦成使用者無所適從之困境。3.有關資本額之限制。4.有關投資限制,個人過去採取與劉同學較類同之想法,但並不似其如此躍進,個人認為投資仍須作一些限制,劉同學舉銀行為例,銀行與電子支付機構仍舊不同,銀行核心業務為何?銀行核心業務為存、放款,故今天我將錢存放於銀行,銀行會支付利息,假設今天將100元存入銀行,告訴銀行100元都不能動,此對銀行而言即為一種負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