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到此十分誠惶誠恐,首先說明學院邀請我與談連帶沒收時,剛開始即一口回絕,其道理十分簡單,因為連帶沒收問題十分龐大,其中一個無關新舊法,舊法時期已有連帶沒收問題,其實早於雜誌社規劃時已找過多位留美、留德、留日學者,一共規劃四篇連帶沒收,多方奔走邀請之下最終刊出幾篇,一篇惲純良最終順利交稿,但其餘幾篇美國法與日本法最後並未順利完成,今日為何特別提及舊事,正是因為連帶沒收於整體沒收光譜中屬於進階問題,此亦為當初一口回絕之原因,因為覺得沒收新制上路以來,其有一些基本觀念之ABC與操作部分,基本上仍處於有待釐清之渾沌狀態,若驟然跳躍至連帶沒收,一些前提問題尚未釐清?因為一樣都講連帶沒收,若前提許多觀念完全不同,以下部分將難以溝通,以上為當初回絕之原因,因此要寫連帶沒收確實勇氣十足,確實此議題難度較高,但十分感謝院長給予40分鐘評論稍可說明此問題之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