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上網人口的密,在亞洲諸國中和新加坡並列最高,在全球亦是名列前茅。然,網路的發展與運用,也帶來新型態的犯罪問題。網路犯罪(Cybercrime)可謂電腦犯罪(Computer crime)演化而來。兩者差別在於犯罪時空、技術運用、被害目標、行為目的,如前者具跨國性、傳播迅速、身分隱密、毀證容易、主要目的在詐取財物、被害目標不特定人;後者具區域性、主要目的為竊取機密資料、干擾、妨害電腦正常運作、有特定之被害目標與行為結果。這也導致網路犯罪之偵查遠比電腦犯罪更難掌握。再者,網路結合了影音,隨時隨地可以觀看收聽電視廣播節目,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坦言目前無法可管,致使網路傳播平台屢成增長犯罪或引發糾紛溫床。尤其當詐騙披上了架裟,吸金更顯輕而易舉。本文爰以宗教性質的節目為例,冀供思考宗教自由是否能完全不設限,抑或政府應適介入管理規範,支持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俾能保障人民的信仰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