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一詞,在解嚴已近半個甲子的台灣,每當媒體或記者遭受外力干預、抨擊而感受威脅,或本身涉及誹謗、洩密而加害於人,因此成為「新聞」焦點之際,活躍於媒體的評論家、意見領袖固然朗朗上口,就連一般民眾也都耳濡目染,彷彿聽聞身邊此起彼落的流行詞彙,即使不求甚解也還依稀認得箇中意涵。然而,新聞自由卻也是道地飄洋過海而來的「舶來品」,在「原產地」耗時多年終於「熟成」,根據各地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條件差異又發展出各具國別特色的「版本」,在「轉口」或「輸入」過程中常因包裝或保存方式改變而「原味盡失」,落地生根後更可能「水土不服」或「橘逾淮為枳」,出現名稱相仿但外觀走樣或甚至內涵變質的新詞或新解。無視此一法律概念所以生成演進的(歷史及當前)社會事實基礎,逕自望文生義或人云亦云,即使「雖不中亦不遠矣」,難免誤解其意涵、甚至超出其概念範疇或與其他概念混用,因而賦予其原本不存在的意義或用法,輕則「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重則「變亂語言,分散地上」,斲喪此一概念原應發揮的溝通觀念、進而統合實踐行動等關鍵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