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13)年5月間發生的我國籍「廣大興28號」遠洋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武裝掃射,造成漁船船長中彈死亡案件,以及同年7月間發生的蘇澳籍「特宏興368號」遠洋漁船內,遭受僱印尼漁船船員殺害船長及輪機長後,控制駕駛該船逃往印尼途中,被海巡人員捕獲。依事發地點而言,船舶所在位置都在海,前者在台菲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後者則在太平泮海域,屬國際法上之公海海域,而死亡結果又在我國籍船舶內,除了依刑法第3條後段船籍國管轄原則,行為人涉犯殺人罪外,畢竟,利用船舶犯案,與陸上犯罪不同,是否另有較重的海盜罪或準海盜罪相關規定之適用?每當遇有此類海上劫船或武裝攻擊事件發生,都會引發國內學者對事件之刑事管轄權及法律適用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