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2012年10月在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條約協定查詢系統1查詢所得資料,目前我國與他國所簽訂且生效中之各項條約與協定,共有224項。其中由於我國特殊國際地位,不乏有許多準官方協定之性質者,然而這些部分,理應在我國境內生其效力並直接適用。依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本準則所稱條約,係指左列國際書面協定:一、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二、定有批准條款者。三、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四、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依同條第二項,「本準則所稱協定,係指前項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名稱及方式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