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被判刑人(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之主旨,係基於人道精神及矯治成效之考量,使被判刑人返回其母國法域執行剩餘刑期之刑事司法互助機制。海峽兩岸基於實際需求,由臺灣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2009年4月26日在大陸南京市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其中第11條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惟在事實上,協議簽訂時,臺灣對被判刑人之移交並無明確之內國法基礎,以致此部分成效難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