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所涵蓋的風險項目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以上三項風險為銀行為盈利之目的所必須承擔的直接風險。相對於直接風險,國家風險1、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2等則為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所不可避免的間接風險。3以流動性風險為例,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係指銀行無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資產價值不發生損失的條件下即時滿足客戶流動性需求的可能性。如果銀行一旦發生嚴重流動性危機,即有可能導致銀行破產倒閉,因此流動性風險的控管不但對銀行安危存亡至乎關鍵。1997年爆發亞洲金融危機中,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等國家均發生因客戶擠兌而引發的流動性危機,最後導致大批銀行清算倒閉4。因此,在《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風險計提框架下未處理關於流動性風險的問題,似乎有未盡充分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