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資管新規》發布以來,法院在裁判文書中對其內容進行直接援用和認可的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雖然依據“過渡期”的規定最終認定案涉合同有效,但却回避了一些具體問題:案涉信托貸款業務是否違反《資管新規》的監管政策,以及若違反了監管政策,是否會影響本案交易合同的效力。在對案涉信托貸款業務的交易結構、性質以及合同內容進行綜合分析之後可以發現,案涉信托貸款業務雖有規避監管、違反《資管新規》之嫌,但案涉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合同無效情形,那麼即使不考慮“過渡期”的規定,該合同也應當認定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