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傳銷被稱為金字塔騙局(Pyramid Scheme)。不同于我國對傳銷的單一定性,美國對于金字塔騙局的定性可謂“形式多樣”。在聯邦層面,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郵政總局(USPS)分別依據相關法律,對金字塔騙局的性質作出認定,并進行規制;在各州層面,也有多種類型的法律對金字塔騙局進行規制。美國法院在判定多層次直銷組織是否構成金字塔騙局時,常常引用Koscot案的標準。FTC主要圍繞直銷組織以招募下線還是產品銷售為導向進行分析,SEC則從投資合同的角度對金字塔騙局進行界定。基于美國立法、判例對傳銷定性和規制的經驗,有必要對我國法律規範中關于傳銷的界定加以完善,并為監管機構準確認定傳銷提供經驗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