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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於途中基於好奇而打開瓶蓋,得知甲的目的,遂放棄所有計畫,強盜結果未實現,而刑法第三二八條第四項有處罰強盜罪之未遂犯。當丙採納甲的強盜計畫,並攜帶「安眠藥」前往乙宅,可肯定丙具有以致死不能抗拒之方法予以洗劫之強盜故意,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意圖。問題是,丙是否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雖然非犯罪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也可以成立未遂犯,但刑法分則所描述的可罰行為係既遂行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處罰未遂犯理由的印象理論,可成立未遂犯之非構成要件行為應盡量接近犯罪構成要件所明定的行為,即在不受干擾下或行為與結果之間在時空上有緊密關係,行為可立即或直接導致構成要件的實現。丙仍在前往乙宅途中,在時空上與強盜行為仍有一段距離,故尚未著手於強盜行為之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