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互聯網平臺型企業的興起,對經營者集中審查中的營業額申報標準構成挑戰。在國內,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滴滴出行與優步中國這兩大互聯網出行領域的行業巨頭,在進行合并時的營業額是否達到申報標準的問題。本文認為,平臺企業營業額的計算方法受到行業管制的影響,以網約車新政的頒布實施為標志進行劃分。在新政出臺前,按照共享經濟商業模式與平臺的中介屬性,滴滴、優步等網約車平臺企業僅作為中介平臺,收取費用的性質為中介信息服務費,營業額應以平臺實際收取的抽成所得進行計算;在網約車新政出臺以後,滴滴等網約車平臺企業為了拿到城市出租車客運市場的准入資格,必須新增一項交通運輸服務類的主營業務,性質也變成了一家出租汽車公司。此時,營業額則應為客戶支付的全部費用,即需要算上總流水額或訂單總額,所有資金流過的消費痕迹即為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所控制的交易規模。政府規制措施的介入使得營業額的計算方法發生改變,進而影響了競爭政策的實施,產業規制與競爭規制的雙重博弈通過會計處理爭議的形式展現了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