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7月15日修正、2000年1月26日刪除前之土地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明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故於2000年1月26日前,不具自耕農身分者,無法取得私有農地之所有權;縱有移轉,該移轉行為(物權行為)亦屬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受理登記機關得逕行塗銷登記。因此,不具自耕農身分欲買受私有農地者,於土地法第30條規定尚未刪除前,往往須另尋他法,而「借名登記」遂成為其中一常見巧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