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民國89年1月26日起實施農地自由移轉政策以來1,「農地農用」之重要性乃日益凸顯,其中,農地使用管制之合法性每成為其所有人關注之焦點,農地得否變更使用關涉其所有人權利至鉅,因之,農政主管機關如何建構一套合理機制,乃責無旁貸,為此,與我國同屬大陸法系之德國,其處理農地使用管制法制之相關作法,爰成為我國參考之對象,本文有鑑於此擬予以分析,惟格於篇幅限制,遂為文簡介德國國土規劃法制度下之相關作法,以供作我國相關單位之參考。基本上,德國國土規劃體系可簡化為空間總體規劃(räumliche Gesamtplanung)與空間部門規劃(räumliche Fachplanung)兩類2,茲因篇幅限制,謹以前者為例,分述其對農地使用管制之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