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已漸成為「普世價值」之際,身為「地球村」一員之我國,當然亦不能置身事外,並以之作為整合各種環境議題以及擬定環境政策綱領之指針,為此,我國相關單位業已於民國91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環境基本法」,但似以公害防治以及生態保育為主軸,不惟法律之間欠缺整合機制,隨著風險社會之逐漸成形,主管機關似應將其注意力投注於其他環境介質(尤指環境敏感土地)之保護1,其中,農地資源由於占我國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約九十萬公頃),基於「競租理論」不惟是各方需求之首要目標,其轉用後對附近農業環境之完整性,亦有負面影響,於是,如何保護優良農地資源,一直是農政單位之重要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