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權之行使雖然最終應由全體立法委員於立法院院會中為之,但立法院具有繁雜的任務與龐大的人員,因此惟有透過功能上的權限分工,才能適當有效率的完成憲法所賦與的任務,如此一來組織上的分工則不可避免。更何況立法院亦必須在整體憲法秩序下運作,其並非孤立於其他憲法機關之外,立法院對外亦必須有代表人。立法院之下,究竟應設有多少下級組織,則依其任務之履行來決定最適規模。憲法上僅有部分強制規定設立之下級組織,例如憲法第六六條規定之院長、副院長以及第六七條規定之委員會,其餘則由立法院依憲法第七六條之規定,由法律定之,亦即由立法院依其本身意志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