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以智慧財產權來鼓勵工業新發明,以及發明內容的公開,已行之有年,對於植物創新品種的智財保護則較晚。美國從1930年才開始針對無性繁殖品種給於植物專利;歐洲國家在1955年以後才開始準備立法,並於1968年成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Un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btentions Végétales),1978年簽署公約,1981年開始實行,同年美國也加入該聯盟,日本於次年跟進;我國雖因政治因素尚無法參加該聯盟,但也在1988年通過包括植物新品種權利保護在內的植物種苗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