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而所謂契約者,就最廣義而言,可謂泛指當事人間之合意。就類型而言,其又可分為公法上之契約與私法上之契約。民法為私法之一種,因而民法之契約關係即為私法上之契約。而就民法而言,廣義之契約涵蓋債權契約、物權契約及身分契約。一般所稱之契約,即是指狹義之契約,亦即為債權契約。而債權契約之規定,主要係規定於民法債編,而民法債編自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後,司法行政部(法務部之前身)於六十三年八月起,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民法修正研討會,歷經七七次會議,通過了民法債編修正案,該修正案並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經總統於同月二十二日公布,且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