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設問中,X雖透過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命Y刋登道歉廣告,然而自上述學說,判例之整理,可以歸納出如下之結論。若採上述之廣義說,則在憲法解釋上,最高法院強制Y刋登道歉廣告,即有侵害Y之思想良心自由之高度可能。如採限定說,則縱使X請求刋登之道歉廣告的內容是不涉及人生觀、思想體系等思想良心保障之範圍,強制Y刋登道歉廣告,仍有侵害Y消極的表現自由=沉默自由之可能。因此,最高法院命Y刋登道歉廣告,是否為民法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有再加探討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