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按稅捐連帶債務乃為便利稅捐債權人(am Glubigerinteresse orientiert)求償所創設的機制,即基於稽徵便利性(verwal-tungskonomisch)的考量,而賦予稽徵機關得就同一稅捐債權,於數位連帶債務人中,選擇最具給付能力者求償,以避免受其他連帶債務人無資力或破產的影響。雖連帶債務具有稅法上規範的必要性,然現行稅法僅作有零星、不完全的個別規定,未如同德國稅捐通則第四四條(44, AO),有統一規範,應屬稅法漏洞,須藉由解釋或類推適用的法學方法,予以填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