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為數位時代之金礦,尤其涉及人類健康之生醫資料更受公眾所重視。生醫資料可能有各種應用情境,惟於各種情境之中,其可能面對之個資法規挑戰即有所不同。生醫資料又可區分為一般之健康資料以及涉及敏感性個資之醫療資料。就醫療資料之內涵,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其應用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6條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限制,僅於第6條但書所列之各種情況下才得以加以利用。本文所稱之醫療資料,除了個資法施行細則所定義之狹義醫療個人資料之外,另包含個資法第6條所列舉之基因、健康檢查資料,以利下文討論,合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