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下稱執行分署),分別執掌私法與公法債務的強制執行,藉由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施以強制執行,以使債權人之債權獲得滿足、實現。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用來清償他所負的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債務人可以領取的補助款也是他的財產,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不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有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有民眾因欠繳使用牌照稅被移送強制執行,擔心紓困4.0之補助款,是否會遭執行分署扣押而影響其生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