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正當使用合法藥品而受害的民眾獲得即時的救助,臺灣於民國(下同)87年著手規劃藥害救濟制度,並自88年起試行「藥害救濟要點」,89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藥害救濟法」,90年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協助主管機關執行藥害救濟業務,使正當使用合法藥品而受害者,獲得迅速救濟,以保障消費者、醫療院所及製藥業者之權益,健全醫藥產業之發展。基金會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已邁向第20年,希望透過統計與分析藥害救濟之申請案例辦理情形,讓國人更了解我國藥害救濟目前執行情形,更重要的是,希望透過這些藥害救濟案例分析,提醒醫療專業人員留意藥害救濟申請案例中常見的致害藥品及不良反應類型,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