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依循醫囑或遵照藥品標示,使用 經我國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且 依據相關法規製造、輸入或販賣的藥品,當 發生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導致傷害時,可申請 藥害救濟;政府為了保障受害者權益、降低 訴訟爭端、健全醫藥產業發展等目的,著手 規劃並制定藥害救濟制度,使正當使用合法 藥物而受害的民眾,不必經由冗長的訴訟程 序,即可獲及時救助,自民國 88 年起試行 「藥害救濟要點」,89 年 5 月 31 日經總統 公布施行「藥害救濟法」,90 年依據藥害 救濟法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下 簡稱基金會)協助執行藥害救濟相關業務 1 。 本文分析與統計有關 108 年度藥害救濟業務 之執行情形及申請案例審議之結果,以期讓 大眾更加認識藥害救濟之申請案件類型,同 時提請醫療專業人員留意可能的用藥風險, 以保障用藥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