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以文字來說明文字,永遠難免一種陷於吊詭或惡性循環之可能。所以,為免於此,我們可以採取一種具體之歷史性的演變或資料處理的方式,來說明文字在人類存在或其文明中之意義。一般而言,以文字說明文字,其所採取之基本方式,就是文字之抽象化,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文字內,再造出許多抽象名詞。如精神、絕對、道、超越等等。事實上,它們就是一種文字的邊際或以這些字來控御其他的字。很顯然地,在這種情形下,不論這些字,在解釋或定義它的時候,可呈現出多麼輝煌或超越的內容,實際上,它們仍只是文字之內的事。或至少它們本身就必須以文字的方式而加以呈現,才能切實地表現出它們所具有的這些文字性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