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發票人與執票人為直接前後手,於執票人訴請發票人給付票款金額之程序中,發票人抗辯其所以簽發交付票據,係基於彼二人間之借貸原因(基礎)關係,但執票人實際上並未交付系爭借款,則就此一原因關係抗辯(待證事實:借款有無交付),其規範定性何如?若採我國實務及通說所採之直接對抗說為論述基礎,就之,學者有謂:在原因請求(例如請求返還借款),原因關係之存在(例如有借貸之事實),乃相當於權利發生事實。而票據行為係無因行為,原因關係之不存在本身對於票據行為之效力並無影響,僅在當事人間得以人之抗辯拒絕票據上之權利行使而已。而訴訟上之抗辯,則為主張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權利排除事實之陳述;票據抗辯事由,有者相當於訴訟上抗辯事由(例如原因關係之抗辯),亦有相當於訴訟上之否認者(例如票據偽造之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