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憲法訴訟的案例中,判斷大法官應否受理該案件,須明確找出該訴訟類型(法條依據)、並就其程序要件逐一檢驗(見月旦法學教室,十九期,十頁)。本案為人民聲請釋憲之案例,其法條依據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依本款規定,人民聲請釋憲之要件如下(法條務請自行參閱):一、「聲請人」須為「人民、法人及政黨」,且須具有「聲請能力」;二、「聲請對象」須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三、「聲請權能」:須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四、須歷經「確定終局裁判」之程序;五、須以「書面」為之(同法八)。此等要件有諸多可說明之處,其相關內容之研究若稱之為憲法訴訟領域中最重要之核心之一,亦不為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