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是我國法律體系對於「宗教自由」保障的根本條文。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釋字第573號解釋所闡述,《憲法》第13條規定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是為了維護人民精神領域的自我發展與自我實踐,以及社會多元文化的充實;而《憲法》第7條也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易言之,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國家也不得對特定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