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開始,一直到後來的「勞動三法」,已大致建構起「集體勞資關係」的法制骨架;而在個別勞工權益的保障上,則有《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多部法令規範的網絡交織,本應樂見政府對於勞動人權的重視與逐步落實。只是,勞資關係在本質上,原就存在著無法避免的緊張關係與權力地位的不平等。而隨著勞動者權利意識抬頭,政府政策與法令的變動,立法規範密度的保護提昇,如何避免與降低勞資雙方間的紛爭、對立或衝突,尤其是在訟爭性出現的前階段,即能兼顧平衡、甚至轉向朝共贏的局面邁進,尤其重要且迫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