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回頭背書者,又稱還原背書、回還背書或逆背書,係以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所為之背書。依票據法第三四條第一項規定,滙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所謂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參加承兌人等是。然則滙票付款人於未承兌前,僅屬票據關係人而非票據債務人,故以付款人為被背書人之背書,學者稱之為廣義的回頭背書或準回頭背書。惟其不屬於本文所稱之回頭背書。按通常轉讓背書,係以票據債務人以外之人為被背書人;至於回頭背書,卻以票據上之債務人為被背書人,即該票據再返還於原票據債務人之手,故二者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