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間嘉義殺警案引發精神障礙之犯罪議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並因而開啟監護處分制度之修法。此項議題應關注幾個問題:其一為刑事訴訟法規範,亦即法院限制精神障礙被告之人身自由時,有無羈押以外的制度可以運用?法院對被告判決無罪而釋放時,有無其他制度可以因應?其二為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規範,亦即法院宣告監護處分後,其監護處分期間長短多少為妥適?監護處分有無評估機制?監護處分的執行是否需要更具有符合醫療與人權的法制?其三為精神衛生法規範,如何防範精神疾病患者因遲未就醫而引發犯罪、傷害無辜之人?又精神障礙者犯罪而完成監護處分處遇後,如何復歸社會?上述三個規範議題同等重要,惟本文先就筆者等所參與之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監護處分制度修正部分予以論述,期能拋磚引玉而引發各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