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政壇因為總統大選的爭議而兵荒馬亂之際,立法院以出人意料的速度,三讀通過在刑事訴訟法增加「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一共十條的條文,自此,爭議不斷的刑事訴訟是否宜採用的協商制度,繼原有的「偵查求刑協商」(刑訴法四五一之一)後,再下一城,明定在審判程序亦有協商的可能,其立法理由為:「社會多元發展後,刑事審判之負擔日益嚴重,為解決案件負荷之問題,各國均設計簡易之訴訟程序或採取認罪協商機制。即如傳統大陸法系之德國、義大利亦採擷美國認罪協商制度之精神,發展出不同的認罪協商模式,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已朝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修正,為建構良好之審判環境,本於『明案速判、疑案慎斷』之原則, 對於進入審判程序之被告不爭執之非重罪案件,允宜運用協商制度,使其快速終結,俾使法官有足夠之時間及精神致力於重大繁雜案件之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