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當人民的基本權受國家限制時,要檢驗國家對此限制是否合憲,須先解釋相關基本權的內容。在此,本案涉及到的基本權,可能包括:教育基本權(受教育權、學習權)或學術自由(學習自由)。瞭解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後,須把相關事實涵攝到基本權。如果符合,即是涉及該當基本權。因此,針對這些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必須作憲法解釋,釐清基本權的保護法益。事實上,不論從憲法上的基本權規定,還是法律上的給付實踐規定,學習權或受教育權皆指憲法第二一條的國民教育基本權(中小學生),而不同於大學生的學習自由。而且,因為這個退學處分明顯涉及到,大學生能否在大學進行學習活動的問題,故應指憲法第十一條學術自由的防禦權保護法益:大學生的學習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