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優生保健法的實施,孕婦產前檢查的落實,以及「墮胎」的合法化,使得產下畸型胎兒的家庭減少許多,但也衍生一個倫理議題:醫療專業人員應該尊重孕婦的「自主權」還是為畸型胎兒的「生存權利」代言?因此,本文從法律、宗教、文化等觀點論述畸型胎兒的生存權,並以Jonsen、Siegle與Winslade(2010)提出的「四盒模式」(four-box model)及倫理原則,分析一位已懷有連體嬰的母親是否終止妊娠之倫理決策。分析結果為:醫療團隊雖然尊重父母「繼續懷孕」的自主權,但卻難以預估連體嬰的出生造成其家庭的衝擊,不過我們能提供孕母以及畸型胎兒所需的護理措施以確保生產前後的安全與照護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