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近幾年的婚姻平權社會運動中,除了同性伴侶能夠締結婚姻關係的平等權利之外,同性伴侶生育子女與成為家長的可能性,也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議題。以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為代表的民間團體,便在婚姻平權推動的歷程中,一再強調真正的婚姻平權,必須包含對於育有子女的同性伴侶家長親權的平等賦予。這個訴求的產生,主要來自於反對婚姻平權的陣營,屢屢以一夫一妻、一父一母才是撫養孩子最理想的家庭形式為前提,提出對於同性伴侶孕育子女與親職能力的質疑;另一方面,反對方強調「婚姻」之於異性戀伴侶關係的神聖性,因此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必須以其他如「伴侶」或「結合」形式訂定,若此,則必然影響同性伴侶的親權認定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