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只要刑法有一個既遂構成要件規定,就可依第二五條第一項「修正公式」,將該構成要件修正為與之相對應的未遂構成要件;而教唆構成要件是另一種依第二九條第一項「修正公式」修正其正犯構成要件所得的修正構成要件。所以,教唆未遂構成要件是一種「作為(正犯構成要件的)修正構成要件的(教唆既遂構成要件的)修正構成要件」。因而,教唆未遂構成要件的結構,乃依第二九條第一項和第二五條第一項進行「二次修正」成為:「已著手於教唆既遂構成要件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教唆未遂(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人。」只有就結果犯構成要件才有討論既未遂之可能,故教唆既遂構成要件必然屬結果犯構成要件,亦即分析其構成要件時,可以分析出來構成要件結果。但這個「構成要件結果」是什麼?它必然是「正犯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前的結果」,因為「正犯著手」才是所教唆的內容的「因果進程」的開始,所以這個「結果」並不也不能啟動任何所教唆之罪的「因果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