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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405 (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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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院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作者
吳明軒
中文摘要
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之訴,法院為其勝訴之判決,原則上應待判決確定,始有執行力。如法院對於該判決為假執行之宣告,無論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訴法三八九),或依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民訴法三九),均足使該判決提前發生執行力。設法院依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三九二條第一項規定,就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附以原告應供擔保之條件,原告必須依判決所示預供擔保,始得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被告實施強制執行。
起訖頁
18-19
關鍵詞
假執行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05 (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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