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27條至81條之規定,係綜合歸納醫師職責與義務,與醫學倫理之切勿傷害,利益病患,病人自主,公平正義四大基本原則相符,其中對於病患最重要者為其自主性決定之權利,與英美法對於Informed Consent法則之概念乃認為侵入性醫療行為必須得到病患之同意相同及病患之同意有效性,始為醫師開始為醫療行為之前提,若醫師並未詳盡解釋醫療行為可能伴隨之副作用或後遺症或風險等,則該醫療行為本身為為阻卻違法之傷害行為,所產生之醫療意外應由醫師負責。故而我國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除醫療行為前醫師所負告知義務並由病患經了解後而基於自主權利、自由意識而為決定同意醫師之醫療行為外,關於於醫療行為所產生難預料之結果,外國法上之經驗係藉由公19開揭露制度而為反省及檢討,並經實證結果所產生減少紛爭之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