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存文化資產所具有之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擴大公民參與,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我國於1982年制定專法《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其中有形文化資產計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九個類別,而無形文化資產計有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五個類別。2015年制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建構國民與歷史之聯繫,發揚海洋國家之特質,並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關協議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