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本局為古蹟、歷史建築方面之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國定古蹟之審議、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以及研議相關的法令制度;並輔導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地方之古蹟、歷史建築普查、列冊追蹤及審查、指定、公告、廢止與變更等事項。截至2014年底,已指定國定古蹟90處、直轄市定與縣(市)定古蹟725處;登錄歷史建築1,198處,總計2,013處;較2013年,共新增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23處、歷史建築64處。為保存全國古蹟與歷史建築,本局依法輔導及補助各縣市政府推動修復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修復工程及再利用、管理維護等工作。2014年共計輔助186件,投入1億8,951萬2,851元,積極推動各地古蹟與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管理維護機制,以確保文化資產之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