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72條定義無因管理之意義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國內社區警政來自二戰之後,效仿美國警察制度與民主治理理念,70年代民主政治警察行政革新積極開展,臺灣民間倡議與社區自主意識的覺醒,公共空間出現「擴大公共參與」的治理,從傳統「由上而下」的政策執行模式,合併「由下而上」形成互動模式,政府統治也由傳統官僚,與私人及非正式組織形成「公私協力關係」,無「法」處理的爭議相競而生,對於私權範圍之公共領域,如何為公共利益的支出提出一個新制度思考理路。就微觀層面,官僚體制權力施展改以服務代替管制措施,在中觀層面,融入第三方警政公共問題流,在宏觀層面,展現「社區警政」於公私協作的治理意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