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檔案法規定,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屆滿25年,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典藏之國家檔案均係各機關具歷史價值之珍貴檔案,內容涵蓋政治、經濟、外交、國防、社會等多元類型,應予妥適典藏,以提供民眾閱覽應用,滿足民眾知的權利。檔案局自民國(以下同)90年成立以來,為妥善保存維護國家檔案,積極籌設國家檔案永久典藏館舍,在未建置完成前,借用國有房地,於95年間建置士林臨時典藏場所及99年間建置光復南路臨時典藏場所,惟借用期滿均須歸還。行政院於99年間核定「國家檔案永續典藏與多元服務計畫」,規劃於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設置永久性國家檔案庫房(以下簡稱「本庫房」),提供約30餘公里檔案容量,將原暫存於兩處臨時典藏場所之國家檔案集中管理。嗣於102、103年度編列預算,建置標準國家檔案庫房設施,包括節能保溫、機電與門禁安全、標準空調與低溫低溼冷凍機組及活動式檔案架等,國家檔案庫房業於103年12月如期如質完成,並於104年2月3日正式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