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檔案清理成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民國(以下同)99年修正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應具備欄位,並配合修正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3章內容,於99年12月20日函頒在案。本次修正,主要新增「內容描述」及「清理處置」欄位,並請各機關配合在「基準項目編號」欄敘明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項目編號。要依據新格式編修區分表,對機關檔案管理人員而言是一項艱鉅的任務,對本局同仁的審核也是一大挑戰。又因縣市改制直轄市及行政院組織改造等機關組織調整之故,相關機關均需重新檢討修正區分表;自100年起,各機關送審之區分表數量暴增,本局同仁也只能加快審核速度,大家互通訊息、互相分享和機關溝通的情形,分享著協助機關完成區分表編訂的成功經驗,雖然辛苦,但也建立起同事之間的革命情感。 |